审判组织合议庭的局限性
时间:2023-06-11 14:24:59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对提高审判效率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基层法院的案件太多,案件的数量和法官的数量越来越不相适应。如果将法律规定的简单案件提高标准,以至于大多数案件要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样,法官的不足不仅会影响审判效率,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大量案件积压。

二是实践中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在现行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多是由承办人一人审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是承办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成员只是原则上表态或者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有的甚至是承办人先作出裁决,然后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分别通气。因此,形成了实质上的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的局面。

三是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在案多法官少,审判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显而易见的是,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形式成为节约司法资源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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