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任庭
1、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
2、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独任庭。
二、合议庭的组成
1、基层、中级一审
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
2、高级、最高一审
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
3、二审
审判员3人至5人。
4、死刑复核
审判员3人。
5、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6、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的审理规则
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四、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1、评议原则
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
2、评议的顺序
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
口头或者书面。
4、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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