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单一任命制,合议庭制度和审判委员会独立制度,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名法官为唯一法官的制度,单一任命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情节相对简单,情节相对轻微,由一名法官审理,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而且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审理重大复杂案件
法官依法单独审理案件时,行使与合议庭庭长相同的职权。独立审判的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实行回避、回避等多种审判制度,认真执行抗辩和上诉,有效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即,审判案件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实行一审一任制外,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性、个人随意性和徇私舞弊
全文4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