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龄计分:每年计2.5分。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的,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行政兼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行政或技术移交方式确定计分,不重复计分。正排职(技术14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13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12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11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10级)计13分;技术9级计16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7级以上计21分;副团职计20分;正团职计30分。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建制分队主官的另加4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另加2分;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3分,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的另加5分。
(三)任现职级时间计分:实行任现职级时间分段计分方式,即任现职级未满3年的不加分,满3年未满6年的每年计1.5分,满6年以上的每年计2分。任现职级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警)衔计分:军(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军(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2分;大专计3分;本科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学历等级核定,不累积计分。学位、学历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学位等相关材料应齐全。
转业费的发放标准
(一)转业生活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转业安家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安家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三)自主择业补助费。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20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一般情况下,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应当作为双方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分配的时候也是平均的进行分配,对于军队转业费升值的部分,如果婚后取得,也应当计算成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婚前取得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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