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临时工林某,在公司里连续上6天白班后接着上3天夜班,如此循环了15个月,加班费分文未得反而还被拖欠了两个多月的工资。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林某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夜班津贴、2006年1-2月工资等合计12000元。
2004年11月,林某受烟台某物业管理公司雇用,在配电室做临时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每月支付林某工资700元。因为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林某等8人分成4组,实行白班和夜班轮流上班制度,白班从早8时到当天17时30分,夜班从17时30分至次日早8时。在此后15个月内,林某双休日上班128天,节假日上班14天。自2006年1月1日起,物业公司没有支付林某工资。之后,双方因为补发工资、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费等发生争议。林某申诉到劳动部门,要求物业公司补发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夜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4000余元。劳动部门作出裁决书,对林某的要求予以支持。对此,物业公司表示不服,并将林某起诉到烟台市芝罘区法院。
据主审法官介绍,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出勤情况说法不一。物业公司认为,林某每上一天白班后休1天,林某陈述说是连续上6天白班后换上3天夜班。对此,物业公司提供了签到表和运行日志,而签到表与林某提供工资表上关于出勤情况记载一致,可以互相印证,法院依法采信了林某关于出勤情况的主张。
根据该证据,林某在完成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双休日和节假日上班,物业公司又未安排她补休,应该按照林某每月70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的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林某在配电室工作,考虑到她具体的工作岗位,所上的夜班,物业公司还应支付她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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