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来沪的陈女士在上海某农贸市场担任清洁工,工作性质决定其全年无休。被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未予支持。为此,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农贸市场支付加班工资等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农贸市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499.32元,同时支付工资差额1440元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410元的一审判决。
●无休没有加班费
山东省微山县来沪的陈女士在闵行一农贸市场负责保洁工作。最后1次承包协议到期日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3月24日,农贸市场解除了了与陈女士的劳动关系。为此,陈女士申请仲裁,但加班工资的请求未获支持。陈女士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支付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诉请。农贸市场辩称,陈女士的工作弹性大,其可自由安排工作至闭市。近年来由于地区居民动迁的原因,消费者日益减少,市场的人流减少,致陈女士的工作量也相应减少。综上,要求驳回诉讼请求,但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工资差额1440元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410元。
●每天上班搞保洁
为了查明陈女士的工作时间,法庭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农贸市场陈述,保洁工作时间随菜场开、闭市时间进行调整,菜场随季节变化一般在5点半或6点开门,7点开始正式经营,晚上7点闭市。陈女士每天的工作内容为于开市前和闭市后对市场进行清扫工作,以及清理经营户丢弃的菜叶。其早、晚各清扫一次菜市场,中午、晚上收两次垃圾。对陈女士的工作时间不作具体规定。且陈女士在菜市场居住,其工作弹性非常大。陈女士还称,菜场面积有2000平方米,本人负责菜场门口及菜场内的清洁工作。且全年无休,每天在岗时间天热为5:00-20:00,天冷6:00-20:00,其中11:00-13:30为午休时间,但一有垃圾就要打扫干净。
●星期日确认加班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陈女士系菜市场的保洁人员,工作性质决定其休息日亦须工作。其周日工作应视为休息日加班。故陈女士要求支付其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之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陈女士主张农贸市场支付其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440元及2008年未休的年休假工资410元之诉请,农贸市场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与法不悖,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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