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公司保安小张被安排长期加班,但却没领到加班费。为此,他起诉公司赔偿2.3万元加班工资及保险等经济损失。
小张起诉称,自己从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在岗期间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实行三班倒,没有休息日。因此,两年间的工作延时累计达1924小时,但却没获得补休或经济补偿,且公司没给自己上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他要求公司支付两年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3万余元及各种保险补偿5000元。
丰台法院近日开审此案。安保公司辩称,已支付了小张工作期间的所有加班费,并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但小张在职期间的记录已被销毁。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记录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安保公司对小张的工资支付、加班情况及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张延时加班工资5700余元,支付保险补偿金3500余元。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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