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未按章法自动加班未必可获加班费。
加班要付加班费,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常识。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最多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然而,就在我们身边却发生了一件加班不给加班费却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的案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的案例将会告诉您,加班也要依法加班。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加班的情况,劳动者需要格外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比如是否办理了相关加班手续,是否有考勤记录,加班时间是否在法定时间之内,加班费的给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因为我们所讲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即只有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的加班,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而是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是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在法律范畴之外,许多单位在内部管理上,会采取额外的奖励机制,以鼓励辛勤为企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其中包括自愿加班的职工,但前提是这种加班是被单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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