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案例回放
姜某2008年11月开始到某化工公司上班。2009年3月底,他与同事吵架后威胁、殴打了同事,公司便以他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姜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他补交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等共计7000余元。最后,仲裁部门仅支持公司方支付姜某505元的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
公司方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不付这笔加班工资。姜某在庭上说,带薪休假制度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他2008年都没有休假过,所以公司应该向他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姜某在2008年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但他2008年11月才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按照相关休假办法进行折算,他在该单位应该享受的休假天数不足一天,因此他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某化工公司无需向他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
法官释法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姜某从2005年开始参加工作,至2009年3月26日与某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累计工作已满3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的规定,姜某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2008年度,姜某前10个月在别的单位工作,后两个月才到某化工公司,因此他当年的休假天数应折算为:60天÷365天×5天=0.82天,因折算后不足1天,所以姜某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某化工公司也无需向他支付加班工资。
年休假相关法律规定:
年休假加班费的三倍支付以日平均工资为准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参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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