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定期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款规定了雇主应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况。具体来说,有七种情形: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雇主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向雇员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人员重组和裁减。(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详见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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