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寿险合同的恢复
时间:2023-05-02 17:24:02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键词:寿险合同恢复效力首先,恢复效力的含义和性质,恢复效力概念的界定,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都会影响恢复效力的判断,并将涉及笔者对我国保险法恢复的补充建议,因此笔者首先从这一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理解。(1)复合效应的含义、目的和前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的主客观原因终止后,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两年)支付保险费等费用,并提出书面恢复申请,符合条件符合保险合同的重新生效条件。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休养的意义何在?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为防止因投保人意外遗忘或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而导致保单无效,应给予投保人机会维持合同效力,弥补损失因合同终止而丧失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的。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体现了恢复原状制度的内容:“依照前条规定中止合同效力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恢复有效。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事实上,有关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孤立于其他规定之外的。一般来说,宽限期规定与恢复原状规定密切相关。说到复职条款,就不得不提到宽限期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宽限期条款是恢复原状条款的前提。宽限期条款是为未能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否则合同的效力将被中止。由此可见,违反宽限期条款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为恢复条款的适用创造了条件。(2)复合效应的本质是什么?恢复原状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即原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而不是重新履行。那么,这一时期的修复效果究竟有多大?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应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恢复合同的效力与不中止合同的效力相同,故原合同期限不变。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保险人应承担该期间的保险责任。理由如下:(1)合同的宽限期和中止期应当属于原合同约定期限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恢复后,保险人自然要承担这一期间的保险责任。(2)这是一种延迟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故延期支付的保险费为相应的宽限期保险费和合同中止期保险费。因此,恢复原状也是恢复这一时期的效力。因此,再效力的性质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即原合同的延续,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的宽限期和中止期。其次,要厘清再效力与继续效力的区别和关系,因为它关系到实践中处理纠纷的结果。延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期满后,经双方确认继续原合同有效的新的保险合同。续保与复保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1)续保是由于原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在复保中,原合同期限没有终止,即原合同没有消灭,只是暂时无效。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2)续签就是签订新的合同,只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内容没有太大变化。从本质上讲,续签合同和原合同构成两种合同,而复职并不延长原合同的期限。不同的是在暂时失效期间,效力的恢复。(3)续签合同要求申请人履行与原合同签订时相同的义务,如如实告知义务等。但只要续签合同当事人不同意,投保人就需要支付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因此不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续签后,相关条款的有效期应重新计算,如无异议条款、自杀条款等;而复职是原合同有效期的延续,有效期回到原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因此这些条款的有效期没有延长已中止有效期的中止,且计算期间仍在继续。接下来,笔者根据具体实践,总结出五个方面来论述再效力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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