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寿险合同效力的规制
时间:2023-05-02 17:24:26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寿保险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8世纪。巴比伦的士兵出去打仗。他们有战争的危险。我们不知道他们能否活着回来。所以在出去打仗之前,大家都拿出一些钱成立一个基金,在战斗中牺牲的家庭可以在赔偿基金中得到保护。今天,人寿保险已经扩展到各种各样的人。参保可以使人们在患病或意外伤害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实现社会化的损失承担,避免人身后顾之忧。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价值和防范突发风险。保险意识大大增强,寿险制度日益完善,已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寿险业是国际保险业乃至金融业的资产巨头。然而,在国际寿险业蓬勃发展的时期,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的桎梏之中。直到1982年,中国才恢复了人寿保险业务。1992年,友邦保险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中国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中国**公司正式成立。1993年,友邦保险首次将个人寿险营销引入上海市场。1994年,中国**保险公司在深圳、上海拉开了全国寿险个人营销的序幕。因此,直到1994年,我国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寿险业。经过两年多的市场挖掘,我国寿险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与此同时,寿险市场的规范化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寿险的基本形式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寿险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寿险的普及和应用,保险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与每个投保人逐一协商合同内容。因此,各国的保险合同基本上是一种固定合同,即保险人事先制定合同条款供相对人选择。相对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没有添加、删除或修改的自由。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往往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方的利益,这就必然导致一些不规范、不公平的现象,打击了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型寿险业的发展。

一个典型的问题是在被保险人支付首期款后,在保险人正式承保或签发保险单之前,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去年下半年深圳发生的一起寿险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投保人缴纳部分保险费并经体检合格后,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前,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一审败诉。此案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表面上看,保险合同是不成立的。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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