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寿险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5-02 17:23:59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特征分析。2004年收治1例,2005年收治2例,2006年收治4例,2007年收治6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2。这三种保险都涉及。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这三种保险都涉及其中,并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涉及疾病保险的案件有6起,涉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案件有4起,涉及人寿保险的案件有3起。三。原告的申请应当多样化。过去只要求给付保险金,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保险费,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或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等。存在的问题。申请人缺乏法律知识。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寿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缺乏认识。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了解不够,但应起诉总行或直接起诉没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营业部;有的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内部关系受益人及其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被误列为原告外,投保人本应主张的,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人被误列为原告,导致因原告、被告资格不符而被法院驳回后反复诉讼。其次,我们过于怀念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轻视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有的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理赔。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很容易陷入无法提供证据的尴尬境地。第三,保险公司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拒绝赔偿。比如,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投保人往往不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有的投保人因疏忽大意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的投保人因诚信意识淡薄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一是保险业务员管理不到位。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盲目扩充保险业务员队伍,却不严格把关业务员的职业资格,不考虑业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允许持证业务员无保险代理资格证开展销售业务,并没有对持证业务员进行充分的岗前培训,导致保险业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其次,事务性工作管理不到位。一些保险公司对工作细节不重视,业务流程中的营销理论、理赔管理、服务措施等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些保险公司的营销理念滞后,注重短期利益,注重保险产品的推广,但缺乏满足投保人需求的整体营销思路,包括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研究、保险营销等销售渠道的选择和售后服务等,给人们造成了厌倦和叛逆的心理,损害了市场在人们心目中的保险形象。第三,保险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不到位。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忽视了对法务部门人员的管理,不重视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导致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第三,一些看法。虽然有些人对保险的认识比较高,但大多数人对保险的保障功能和风险防范功能的认识还不够。因此,要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2。重建对保险公司的信心。目前,人们对保险营销产生了反感和反叛。保险公司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从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出发,重建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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