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人寿保险合同的条件和时间
时间:2023-05-07 14:05:10 2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合同的恢复仅适用于效力中止的合同,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如果投保人不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能自行恢复。要求恢复原状的时间,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如无约定,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人决定终止保险合同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本条规定的2年期限,仅为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的期限。超过两年后,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职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合同不复存在,申请复职的可能性不存在;二是保险人未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仍处于中止状态。如果没有特别协议,申请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2)申请人应与保险人就恢复合同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由于投保人单方面表示恢复其效力的意思,保险合同不恢复效力。这必须是保险人和申请人同意的结果,即保险人接受申请人的复职请求。由于保险人的撤销权限于合同终止之日起2年内,为了平衡双方的权益,本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与申请人协商恢复条件,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才能恢复,而不是在申请人支付保险费后恢复。(3)申请人应补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是合同效力中止的主要原因。补交保险费是为了消除导致合同终止的因素,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补充保险费包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前未支付的保险费和中止期间应支付的保险费a>人寿保险合同恢复的条件

投保人的恢复申请原则上不会增加保险人投保的风险。因此,只要申请人申请复职并支付保险费和相应利息,保险人应无正当理由复职。至于保险人的复职权,《保险法》第37条的表述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本款根据立法初衷作了限制性解释,并进一步明确“除非有正当理由,如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间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否则不得拒绝恢复”。换言之,如果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选择拒绝恢复或选择恢复,并享有是否恢复的独立决策权;如果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在暂停期间没有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能拒绝恢复。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并同意支付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应当恢复效力。为了防止保险人仅因投保人未及时缴纳一定期限的保险费而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法建立了恢复制度,允许投保人在逾期缴纳保险费后的一定期限内补足保险费,以恢复合同的效力。《保险法》第37条规定,中止保险合同效力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投保人补足保险费后,恢复合同效力。该条款中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职的权利,使保险合同复职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功能。有鉴于此,《解释3》第8条第1款规定,如果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并同意支付保险费,除非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否则保险人应恢复效力。恢复人寿保险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国保险法,恢复人寿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在申请恢复时符合保险条件。在合同期满期间,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发生变化。如果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恶化或职业变更风险增加,且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可拒绝承保。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申请恢复原状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的信息判断是否承保。(2)投保人应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保险合同终止前未支付的保险费和终止期间应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确实难以支付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3)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恢复协议。申请人的复职申请并不直接恢复合同的效力,但还必须获得保险人的同意。只有在保险人同意接受投保人的复职请求并就复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能复职。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补足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

关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时间点,《解释三》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补足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因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应立即生效,而不是次日生效。这意味着,在保险人同意申请人的复职申请且申请人已支付保险费后,合同将立即生效。没有间隔期。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补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应当立即恢复生效

本款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自投保人补足保险费之日起恢复生效”,而不是“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足保险费之日起恢复生效”,这是一种故意安排。如果规定“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补足保险费之日起恢复生效”“,即投保人补足保险费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之间有一段间隔期。该间隔期的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一旦在间隔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未恢复保险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费。由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人的复职申请,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已消除,缺陷消除后,合同的效力自然恢复。这样,就实现了投保人补缴保险费与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无缝衔接,没有间隔期,补缴立即生效。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可以有效避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次日零时条款引发的诸多纠纷,可以说是司法解释的亮点。本条司法解释生效后,保险公司实务中“次日0:00重新生效”的操作惯例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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