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款规定了保证人在一定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明确了几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若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而保证人未经共同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未经共同同意转让的债务的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那么,这种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影响是什么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因此,协议变更主合同是合法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主合同,则该变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是合法的,但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则该变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因此,在签订变更主合同的协议时,应当注意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合同的效力。
结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但协议变更主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合同的效力。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未经共同同意转让的债务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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