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违约金多少,保险合同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4-01-07 16:05:15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合同违约金多少

保险合同的违约金并没有明确标准,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二、保险合同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1、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具体分为:(1)不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2)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重要事实。(3)财产保险标的中的房屋、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而不通知保险人。(4)不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2、保险人违约:(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4)在保险有效期间,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擅自批单变更合同内容。(5)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综上所述,现在不少人都买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里面会有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金数额、各自违约情形等,具体违约金多少由双方确定,应当在一个合理数额。如合同无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n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n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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