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条件及更正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受理条件:
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
更正的原则:
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受理条件:
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
更正的原则: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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