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下载并且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携带户籍、居民身份证前往办事地
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登记→办结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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