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否不续签?规定。中国的法律法规保护怀孕期间女工的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女工权益的,依法给予处罚。《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4.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意见》(节选)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医疗、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怀孕、分娩和哺乳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怀孕女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保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妊娠、分娩、哺乳期满。因此,用人单位表示合同期满后将放你走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5)(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受伤;(3)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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