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工人。“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时,应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度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姿势和过度紧张。不合适的工具将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安全和健康,除了改善一般工作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方面给予特别保护(I)对就业年龄的限制最低就业年龄的确定必须考虑到青少年的身体发育,并确保他们有时间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文学、艺术、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审批程序,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不得歧视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人民法院缓刑,(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体格发育不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危险的工作,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较弱。《劳动法》规定,招聘未成年工应在就业后进行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三)保护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以确保未成年工的正常发展,并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和社会工作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夜班。对于一些获准招收16岁以下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在《教学工科学校学生学习、劳动和休息时间暂行规定》中指出,16岁以下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每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8小时
(IV)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有疾病或者身体发育异常,应当及时治疗
用人单位有法律义务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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