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工人。针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包括:(1)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矿山、地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工作(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人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4)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第一,安排工作前;第二,工作一年;第三,年满18岁,距上次体检半年以上。未成年工人不得从事何种工作(I)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类》中1级以上的粉尘暴露作业(II)国家标准《有毒作业分类》中1级以上的有毒作业(III)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类》二级以上高处作业(四)国家标准《冷水作业分类》二级以上冷水作业(五)国家标准《高温运行分类》中三级以上高温运行
(六)国家标准《低温运行分类》中三级以上低温运行
(七)从事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VIII)地下和地面采石作业(9)林业中的伐木、放逐和护林作业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的工作场所作业
(XI)易燃易爆、化学灼伤和热灼伤等高风险作业
(XII)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现场作业
(XIII)潜水,海拔3000米以上的涵洞和涵洞作业以及高原作业(不包括居住在高原的人员)
(XIV)连续荷载超过每小时6次,每次超过20kg,间歇荷载超过25kg的作业
(XV)使用凿岩机、夯实机的作业,风镐、气铲、铆钉机和电锤(XVI)装配线操作,当未成年工人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些生理缺陷时,需要长时间的强迫姿势,如低头、弯曲、抬起、蹲下,动作频率大于每分钟50次(非残疾类型),雇主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工作:
(I)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类》中1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II)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类》中2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III)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类》中二级以上高温作业
(四)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由于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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