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
时间:2023-03-28 02:10:36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用人单位到所管辖的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未成年工登记表》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经登记、体检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体检要求

市政、建工、房管、公用、交通、邮电、铁路分局和地方铁路局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由市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及私营企业等)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由市劳动局指定的检测单位负责。

(三)监督、检查及处罚

市、区、县劳动局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搪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查出一人次,罚款1000元。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在我国几岁以下算童工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未成年工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4]498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岗地面采石业;

9、森林业中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搞、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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