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要求市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以及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以下是对市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以及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2.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3.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配偶经商办企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配偶经商办企业限制,该规定主要涉及公务员的亲属关系管理。
首先,该规定明确限制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配偶经商办企业,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亲属关系管理的要求,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该规定并未对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限制,体现了公务员的自主权,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对于其他领域的公务员及其配偶是否需要遵守该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配偶经商办企业限制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保障公务员的自主权。
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亲属关系管理的要求,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该规定并未对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限制,体现了公务员的自主权。但需要注意,该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对于其他领域的公务员及其配偶是否需要遵守该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第四条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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