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政策
时间:2023-06-06 22:14:44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政府保障贫困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处罚草案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草案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3、保护未成年人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草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对未成年人和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报警。

草案还规定,为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5、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院设专门机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7、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网吧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草案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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