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单位应给于员工停工留薪,无需提供病假证明。工伤得到认定后,停工留薪期就结束了,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和疗养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了。此后,要需要继续休息,则应当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并且,此后只能是适用病休待遇,而不是停工留薪的待遇了,即工资是根据工龄的百分比支付了。
员工请病假被除名
〖案情〗王某1985年到某建材公司工作,工作后一直遵守纪律且经常或公司的先进个人等荣誉。1999年年,王某因腰肌劳损,经常请假上医院。2000年5月的某天,王某腰疼难忍,并拌有低烧,经医院检查,建议王某休息20天,王某便向单位请假,此时,单位正处于销售旺季,难以找人替代王某的岗位,便以王某的工作轻松,带病上班不要紧为由不予批假。王某腰疼难当,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回家休息,休息20天后,因腰痛难忍,医院建议再休息10天,王某再次向单位请假,单位警告王某,若再不来上班,单位要将其除名。王某认为自己确实是有病,理应休息,便未听从单位的警告,继续在家休息。10天后王某到单位上班,单位称其旷工累积超过15天,已被除名。〖评析〗本案的焦点是王某是否构成无故旷工。王某因腰肌劳损,医生建议休息而要求请假,对此单位应重视王某的患病客观情况,同意其休息。单位强令王某上班是不妥的。而王某在单位不批假的情况下不来上班,也是基于换病的事实,具有不来上班的正当理由,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单位认定台王某无故旷工是不恰当的。如果单位设有调解委员会,王某可以要求单位的调解委员会解决,没有或调解不了的,应在知道自己被除名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书、医院病历、疾病证明、除名通知书等材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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