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的五个“特殊时期”保护内容是什么(1)女工经期,除了不安排她们参加被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女工集中的单位,特别是流动作业和长期站立作业的女工,应建立配备冲水设备的女工卫生室,更需要设置卫生室和冲洗设备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74条规定:“女工最多的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设置女工诊所,女职工保健室由候诊室和治疗室组成。候诊室应配备洗手设备和洗手池。处理间应配备水箱和冲洗装置。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确定。根据女工人数最多的班级,女工100-200人时设1人,女职工200人以上的,增加1人。女职工人数最多的工业企业,在100人以下至40人以上的范围内,还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缸和灌水器。对于流动性和分散性工作,单位可向女工发放一次性自用冲洗器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在高海拔、低温、冷水作业,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女职工孕期保护
劳动法和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有明确规定,女工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女工孕期禁忌证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作业场所空气中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如果工作场所的放射性物质超过《辐射防护条例》规定的剂量,将限制该行业生产抗癌药物和己烯雌酚,土石方工程采用人工进行: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程,如风钻、捣固机、锻压、拖拉机等强振动工程;工作需要经常弯曲、攀爬、蹲下作业,如焊接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类》,一级高处作业是指2米(含2米)以上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3)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加班,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更换岗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当设立休息室,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怀孕女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女工劳动保护条例》也规定怀孕女工的产前检查应计为工作时间
分娩是妇女正常的生理过程,但会带来紧张,对产妇身心的疲劳和疼痛。妊娠后生理功能的变化需要逐渐恢复到孕前的健康状态,分娩期间的体力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营养补充。因此,对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不仅必要而且重要
劳动法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法》第62条)劳动法)。如果难产,产假将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女工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2)哺乳期间,女职工不得上夜班、加班,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而要在哺乳期工作
(3)如果宝宝一岁后身体非常虚弱,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为夏季时,根据《女职工保健条例》(卫女发〔1993〕11号)精神,哺乳期可延长1~2个月,所有进入更年期的女工都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普及更年期生理健康知识。经县(区)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治疗效果不明显,不适合原工作的,应当临时安排合适的工作。每1-2年,各单位要对更年期女工的妇科疾病进行检查和治疗知识总结:
为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女工劳动保护条例》,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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