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合同必须要订立的的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3-02-04 17:54:04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即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就该质权设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一、车辆质押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车辆质押合同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明确担保债权,质押合同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

2、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的担保范围,甚至关系到质押权的可操作性;

3、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应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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