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时间:2023-12-10 04:01:08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3条规定,可以设定质权的有七种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下这些权利可以设定质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中可设定质权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出质。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出质的权利或者动产的抵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起设立。

这段话阐述了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同时指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出质,并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出质的权利或者动产的抵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起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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