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情况,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以股权出资的质权设立情形有两种,分别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和以其他股权出质,质权设立的时间点不同。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股权出资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 金 份 额 股 权 出 质 , 质 权 何 时 设 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段话阐述了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时质权的设立方式。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股权出资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两种: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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