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本文主要介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具备下列条件:(l)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查看原文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产生原因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证券交易效率,消除证券市场风险。证券交易风险来自多种因素,它可能来自于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波动,也可能来自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动以及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对证券市场风险,同样具有重大影响。证券交易的直接后果,是实现证券与货币的互换或交割,即货币持有人改持证券,证券持有人改持货币。保证货币持有人安全、快捷地改持证券,保证证券持有人快捷退出证券市场,显然是证券交易制度必须实现的重要目标。安全和效率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交易安全理念,证券出卖者必须是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进行证券权利的转移;所谓效率,是指可顺利、无障碍和迅速地实现证券交割过户和投资变现。实现证券交易的安全、效率,是所有证券市场所追逐的目标。但是,任何证券交割或交付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风险。在有纸化交易场合下,证券交割是通过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实物证券而完成的。实物证券的毁损或者灭失,会使证券持有人无法向购买方交付约定的证券,证券持有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也会影响其实物交割能力。这些情况显然会使证券购买者面临巨大商业风险,它甚至会影响到证券购...查看原文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证券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5、设立风险基金。...查看原文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3)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5)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①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②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查看原文
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所谓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帐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所谓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所谓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包括: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查看原文
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形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的专业性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支撑和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的后台中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角度看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从所有权形式上看,国际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登记结算机构附属于交易所,是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或交易所内设的一个部门。如香港、新加坡的结算机构就是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第二类是所谓用户拥有的登记结算机构,这类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就是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等结算系统的参与者和使用者,如欧洲结算(Eroclear)。第三类是其他所有权形式的登记结算机构。如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东是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波兰的全国证券存管结算公司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和交易所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从业务的一体化程度上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一体化程度较高的集中型,如德国交易所集团(DetschBorseGrop)的证券现货和衍生产品交易、清算、交收和存管等业务都是由德国交易所集团负责。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也集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查看原文
7证券登记结算遵循的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设立账户、存管和过户证券、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清算交收等,确保证券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部存管在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多项职能,其中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履行以上职能。另外,根据提供的信息,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 证券登记结算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是证券市场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法律层面上,证券登记结算遵循着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这些规定包括证券登记、交易结算、资金清算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在实践应用中,证券登记结算涉及到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银行等多个参与主体,各方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的结算制度和风控机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登记结算也逐渐向电子...查看原文
8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它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是为买卖双方提供连续、有秩序的交易服务,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完成。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这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在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提供服务的机构,它自己不参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不是证券的买入者,也不是卖出者,而是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通过这种服务来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地、有秩序地完成。 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 证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措施是指为了降低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推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了解和适应所参与的交易风险;加强信息披...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