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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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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应采取的措施;清算、交割、交收的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和钱货两清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及钱货两清原则的含义。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证券法》中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这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在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提供服务的机构,它自己不参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不是证券的买入者,也不是卖出者,而是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通过这种服务来保证证券交易顺利地、有秩序地完成。
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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