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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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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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