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质权成立的条件,包括质权具备法律效力、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质权人仍可以主张对所有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债务未清偿不是债权人造成的。
质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1.质权具备法律效力;
2.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不仅包括未清偿全部债务,还包括部分债务未清偿,因为根据质权不可分割的原则,虽然债务人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但质权人仍可以主张对所有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4、债务未清偿不是债权人造成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债权人当事人造成的,质权人不得实现质权。例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
质 权 成 立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37条规定,质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了书面合同;(2)出质人交付了质押财产或者移交了质押权利凭证;(3)质权人接受了出质财产或者出质权利凭证;(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质权成立的要件有四个,缺一不可。首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出质人需要交付质押财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这是质权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三,质权人需要接受出质财产或者出质权利凭证,这是成立质权的关键步骤。最后,根据合同约定,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质权成立的条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质权关系的合法有效。同时,当事人之间也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质权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发生纠纷。
质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移交质押权利凭证以及质权人接受出质财产或出质权利凭证。除此之外,根据合同约定,质权人还需要满足其他可能需要满足的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质权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质权关系的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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