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动产质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必须履行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2、是债权人债权未清偿,未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3、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权单独占有质物,应当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即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将该权利的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进行适当登记,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规定以该权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权必须是财产权;动产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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