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不动产质权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不动产质权生效要件包括: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关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之日起生效;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作权中的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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