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了质权对动产的影响力及于质物的附属品。质权的作用不仅限于质物本身,还涉及质物的附属品,如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从物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虽交付主物未交付从物的,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使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力一般不能及于从物。
质权对动产的影响力及于质物的附属品。质权的作用不仅限于质物本身,还涉及质物的附属品,如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从物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虽交付主物未交付从物的,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使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力一般不能及于从物。
质权对从物的效力及影响
质权是一种权利凭证,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从物则是指作为主债的担保,但本身并非主债的财产。质权对从物的效力及影响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质权对从物的效力是直接的,即从物作为主债的担保,债权人可以依据质权对抗第三人。例如,当债务人将其房屋作为抵押品向债权人提供贷款时,债权人可以依据质权向第三人追讨债务。
其次,质权对从物的影
响是间接的,即从物本身的价值可以影响到主债的履行。例如,如果从物是一辆汽车,质权人将汽车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贷款,那么如果汽车被偷盗或者遭受损坏,债权人可以依据质权向债务人追讨债务。
最后,质权对从物的效力受制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约定,使质权对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的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附属品。
质权对从物的效力及影响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需要仔细考虑和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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