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出质
时间:2024-01-05 11:44:50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是指质权人将已出质的股权再次质押给第三人。质权人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并在质押期间限制出质股东未经同意的转让、再质押和减少出资额。但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进行二次质押。

问题: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是指质权人将其已经出质的股权再次质押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等备案材料。在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质权人可以申请人的要求,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但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

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的含义是指质权人将其已经出质的股权再次质押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等备案材料。在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质权人可以申请人的要求,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但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是指质权人将已经出质的股权再次质押给第三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质权人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并在备案后出具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出质股东需遵守质权人的同意,不得未经授权转让或再次质押已出质的股权,也不能减少相应的出资额。但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对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二次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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