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权人可以使用质押物吗
不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一、质押合同相关规定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查看原文
2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担责吗
一、质押物灭失质权人承担责任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质押物的灭失,如果是由于质权人保管不善有相应过错而导致的,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质押物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事由灭失,质权人对此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二、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2、质权人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查看原文
3质物孳息是否构成质权
质物孳息构成质权吗1、孳息有两种,所以在质押期间孳息是否构成质权要分情况而定: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对质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质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质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质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质权,与原物成立的质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1.担保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查看原文
4质权人的质物保管义务
所谓质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是指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护和管理质物。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原物。衡量质权人是否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应以市场交易中一般社会观念所确认的具有相当知识、经验和诚意的人所尽到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妥善保管质物是质权人所负的一种民事义务,而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一般都要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当质权人不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对质物予以保管,以致有可能使质物灭失或受损,出质人可以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出质人究竟要求质权人提存,还是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债务,均应由出质人自由选择,质权人不得干预。...查看原文
5动产质权质物丧失的后果
原则上质物丧失之后不会影响质权的效力:1、质权的占有不能局限于现实占有。间接占有和指示占有等特殊占有方式,依然能够满足质权对占有权能的要求。比如权利人虽然把已经转移其占有的质押车辆,再次返还给出质人,但依然保留间接占有以及返还质物的请求权,于质权存在的基础并不冲突2、该质权仍然可以对抗只有一般债权的第三人。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规定中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应该是与质权人的质权同阶位的物权,比如第三人已经取得的质物所有权;在返还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立的新的质权、抵押权等等,但第三人如果仅仅是对出质人享有一般债权,质权人仍得以其质权对抗之,否则,虽然保留了质权人的质权,但该质权已和消灭无异。一、出质人有什么权利义务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支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2、出质人享有...查看原文
6质物出质
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是指质权人将已出质的股权再次质押给第三人。质权人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并在质押期间限制出质股东未经同意的转让、再质押和减少出资额。但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进行二次质押。 问题: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是指质权人将其已经出质的股权再次质押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等备案材料。在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质权人可以申请人的要求,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但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 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人将质物再质押的含义是指质权人将其已经出质的股权再次质押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等备案材料。在...查看原文
7质物和留置物的区别
一、质物和留置物的区别(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二、建设工程能否适用留置权建设工程留置权可以适用。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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