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2、质权只能在债务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
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4、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三、质权的分类
1、依照质权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所设定的质权。
2、依照质权产生方式的不同,将质权分为意定质权和法定质权
意定质权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设定的质权;
法定质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质权。
3、依照质权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质权可分为占有质权、用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占有质权是质权人对质权标的物仅可以占有,原则上不得使用收益的质权;
用益质权是质权人对质权标的物不仅可以占有,而且可以使用收益的质权;
归属质权是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标的物所有权以抵充债权的质权。
4、依照质权适用的法律的不同,质权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民事质权是适用民法的质权;
商事质权是适用商事法的质权;
营业质权是以质押借贷为营业而适用当铺业管理规则的特殊质权。
四、质权的属性
1、从属性:指作为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从属于主债权的特性。
2、不可分割性:指质押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质押财产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3、物上代位性:指质押财产因灭失、毁损、征用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时,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成为质押财产的代位物,质权人有权对该项赔偿金行使质权。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1、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质权;
2、以质权人占有作为质权财产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三、动产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当事人通过质权合同或遗嘱而设定动产质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包括依继承取得和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
四、动产质权的的效力
1、动产质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质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动产质权对质权标的物的效力:作为质押财产的动产为质权的效力所及。对质押财产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应纳入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3、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质押财产的受益权;质押财产的处分权;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
2)出质人的义务:因质押财产存在隐蔽瑕疵而致质权人遭受损害时,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押财产移交时明知质押财产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五、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收取孳息的权利;转质权;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质权保全权;
2、质权人的义务:质押财产的保管义务;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六、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
折价、拍卖有变卖,拍卖是主要方法。
七、动产质权的消灭
除担保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没收等会导致动产质权消灭以外。还包括:
1、质押财产返还
2、质押财产灭失
3、质权人丧失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
八、最高额质权
设立最高额质权,在质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一定时期发生的连续性交易关系进行担保。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是指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特征
1、权利质权的属性是质权;
2、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
3、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者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权利质权对担保的债权和质押财产的效力;
2、权利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
3、权利质权人对质权人的效力。
四、质权权利的实现方法
一般方法有三种:即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拍卖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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