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物品可以设立质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物品可以设立质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 法 典 如 何 规 定 设 立 质 权 ?
民法典第453条规定了设立质权的相关内容。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设立质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质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质权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等。
在民法典中,设立质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实现。书面合同需要明确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质物的交付日期、质权的范围和期间等事项。口头合同则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有权在质物范围内处分或者要求处分质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质权人需要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将质物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设立质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章,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设立质权时,应当仔细阅读民法典相关条款,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设立质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章,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设立质权时,应当仔细阅读民法典相关条款,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质权人和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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