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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2021-01-13 40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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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质权的标的有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2、质权的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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