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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动产,留置权和质权有哪些区别

2021-11-11
留置权和动产质量权都是保证物权,都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相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置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法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根据双方的约定发生,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二)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原因一般是加工、维修等原因;动产质量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动产质权没有这个限制。(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自然实现留置权,而应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直接拍卖,出售留置财产。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质权人就可以实现质权。(5)消灭的原因不同。如果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将被消灭;动产质权将不会因此而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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