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约定了用人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合理试用期,一边考察劳动的岗位适应能力和实际上岗能力。但是试用期的工作者因为暂时还不是正式员工,常常会遭到无理的对待。
问:我与江宁一家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转正后正式工资1500元。一个月后,公司以我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公司给我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请问我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答: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员工也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元,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1200元,只支付900元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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