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中,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具体如下: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方可生效
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效力。
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特殊规定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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