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夫妻一方只能依据债权请求权向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因此夫妻一方只能依据债权请求权向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
离 婚 协 议 中 物 权 变 动 问 题
离婚协议是离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的内容直接影响着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双方的生活。然而,在实际起草离婚协议时,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缺乏明确的约定。针对这些问题,婚姻律师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协议内容应详细具体,避免过于简单或模糊。比如,协议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仅简单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但未明确具体的分割方案和处理方式,这样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离婚案件的审判。
2. 对于涉及房产、公司股份、争议财产在五十万以上的离婚案件,最好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起草。专业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起草,确保协议内容准确无误。
3. 载明生效条款和财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别声明条款。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协议的生效时间和具体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进行特别声明,以避免未来纠纷的出现。
4. 进行公证或双方委托律师见证。协议的签署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见证,可以有效避免协议内容被篡改或伪造。
5. 签好离婚协议书后,可以到法院办理诉前调解。在离婚协议签署后,可以到法院办理诉前调解,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以达成最终协议。
在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以避免未来纠纷的出现。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因此夫妻一方只能依据债权请求权向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以避免未来纠纷的出现。对于涉及房产、公司股份、争议财产在五十万以上的离婚案件,最好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起草。同时,载明生效条款和财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别声明条款,进行公证或双方委托律师见证,以及签好离婚协议书后,可以到法院办理诉前调解,这些措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权的变动,不能仅以是否登记作为要件,而要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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