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动产物权的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条件,部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条件。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物权的变动上,动产一般是交付主义,不动产一般是登记主义。...查看原文
2物权的变动规则
一、物权的变动规则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作了详细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为我们明确了权利变动的一般原则。《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殊动产抵押哪些动产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查看原文
3物权变动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具体规则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3、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查看原文
4动产物权变动要件
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确立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建议综上,笔者认为:1、目前,在中国,尽管包括人大王利民教授在内的法学权威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也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独立说,但现实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许多人将作为物权转移生效要件的登记,理解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不承认物权行为。正如判例(一)和(二)所示,我国法律界基本都承认未经登记,物权没有转移,但合同之债依然成立。这种观点其实已经把交易分为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和之后的支付对价、交付和登记这两个步骤来考虑,其实就是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如果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那么登记作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物权未转移,而物权行为独立性又被否定,自然可以得出买卖作为一个行为整体无效的结论。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法官素质不高,相信不知道物权行为独立说的法官也不在少数,在实务中自然容易将作为物权转移生效要件的物权移转登记简单的理解为合同的生效...查看原文
5物权的变动方式
一、物权的变动方式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的定义:民法典基本原理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民法典》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民法典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民法典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二、债权物权分离原则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不动产物权,在各国都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表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查看原文
6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1、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等级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见而已。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及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人仍然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然能有效地受让其权利。这种重复物权的现象,使法律关系过分繁杂,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多困难。2、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例。又称作无权鸟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入土地登记薄册。学者中有的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与...查看原文
7物权变动一定要有合同吗
一、物权变动一定要有合同吗1、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2、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物权才转移;动产如桌子,只要当事人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3、不动产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登记手续;动产只需把动产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的意义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查看原文
8合同无效导致物权变动吗
民法典规定,已经履行的合同,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例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一、合同条款约定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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