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公信原则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针对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所有权和质权均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则以登记对抗。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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