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应对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婚育的限制。婚姻和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与女员工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结婚、生育
以进一步消除因结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因婚姻、生育受到歧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劳动妇女因生育离岗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生活费。在一些国家,这也被称为现金补贴生育。我国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和标准有两种:一是在统筹实施生育保险的地区,发放标准以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产前基本工资和价格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奖励政策(一)终止妊娠不满12周的,15天产假津贴
(2)妊娠12周至16周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津贴
(3)妊娠16周至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
(4)分娩的正常妊娠或妊娠28周后终止妊娠的,可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的,生育津贴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分娩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4)女工晚育(第一个孩子超过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30天的产假津贴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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