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时间:2023-04-01 20:32:56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职工劳动权益有以下保护事项:男女同工同酬;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其他。

一、劳动局与孕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对哪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应给与处罚

根据规定,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三、三期顺延有没有劳动合同

三期顺延没有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延长。

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4、怀孕妇女的休息权。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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