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起劳动合同变更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但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判决表明,在劳动纠纷中,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而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具有一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并且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那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之间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那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同样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当事人之间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以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以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那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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